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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泥灸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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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组织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中医药泥灸学会,英文名称:CHINA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UD MOXIBUSTION  SOCIETY 。

 

  第二条 学会性质

 

  中国中医药泥灸学会是海内外志愿弘扬中华传统“灸”文化及泥灸养生爱好者、学习者的人自愿组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的国际性学术机构,属非牟利、非政治性、志愿性、国际性、服务性为一体的学术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学会宗旨

 

  (一)本会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传承创新为动力,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拥护国家和平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觉接受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二)会积极倡导泥灸养生拔苦予乐意识,努力开拓泥灸养生拔苦予乐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从事泥灸养生的合作单位,依靠从事泥灸养生的“泥灸人”筹措慈善资金,配合中国慈善总会和佛医慈善基金组织在佛医禅药养生文化、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等方面做工作,实践“拔苦予乐”的佛菩萨精神。

 

  (三)组织泥灸养生爱好者、学习者、研究者,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促进泥灸养生科学创新发展,传播泥灸养生文化,提高泥灸养生的科学应用价值。

 

  (四)研究泥灸养生文化,弘扬中国艾灸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养生文化,促进泥灸养生文化的发展,让人民群众认识和运用好泥灸养生文化知识,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科学运用与实践泥灸养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旨在共同把泥灸养生文化推向科学化,现代化;传承文明,弘扬泥灸外用技术,造福社会。

 

  (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泥灸养生科学创新发展,为人类和平和进步尽绵薄之力

 

  第四条 本会遵从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统养生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略。

 

  (二)科学的、积极的研究和发展泥灸养生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灸疗养生动态,搜集、整理灸疗养生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有实效的灸疗养生成果。

 

  (三)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中国泥灸养生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传统泥灸养生文化,弘扬祖国泥灸养生国粹。

 

  (四)资助有泥灸养生成就、科学弘扬泥灸养生的人士,帮助有实际困难的泥灸养生科学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

 

  (五)正确引导泥灸养生科学发展,使泥灸养生确有实效的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六)编辑出版泥灸养生研究成果、论文、书刊、杂志及泥灸养生名人录等,并免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

 

  (七)通过本会的综合实力平台,义务免费的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泥灸养生人才,使泥灸养生人才有发挥的博大空间。

 

  (八)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泥灸养生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

 

  (九)传承泥灸智慧文明,弘扬泥灸养生文化。

 

  第三章 学 会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热爱国家热爱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祖国和平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对泥灸有爱好和兴趣,并且有志于泥灸养生学习、研究的人员,科学认识泥灸养生文化的各界人士。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准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两张,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四张,二寸彩照四张,个人简历一份以及准确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中国中医药泥灸学会理事会考核确立具有对泥灸养生文化有爱好和兴趣;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批准后由学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其他职务精美钢印证书等;

 

  (五)会员名单在本学会官方网站上认证发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及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免费入选向世界各地免费结缘的《中国泥灸》杂志。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报告学习、研究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会员两年内不参加学会各种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在网上公布;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七)会员禁止以本学会的名义或会员身份在各场所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通过本学会调查取证,经理事会表决,予以公开除名,在网上公布;

 

  (八)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在网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上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最终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学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秘书长一人;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会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增设常务副会长一人、理事及顾问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二)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任职;

 

  (三)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秘书处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批注,会长向其颁发聘书。

 

  (五)学会由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聘请社会名流、中医药权威学者、宗教人士、佛医学界权威人士任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人选,报会长任命。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佛医的研究成果及著作;

 

  (三)学会的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活动;

 

  (六)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副会长由学会的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后由会长聘任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为中国中医药泥灸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社团签署文件;

 

  (四)处理团体内部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学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所有经费由专人统一管理,理事会和会员代表监督使用。会费不得用于会员分配。经费来源如下:

 

  (一)本学会自筹会费;

 

  (二)中国泥灸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天医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捐赠;

 

  (三)泥灸合作单位、泥灸代理商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于中国泥灸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天医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捐赠、资助部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实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汇集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学会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报会长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会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学会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学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会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助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国中医药泥灸学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中医药泥灸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国中医药泥灸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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